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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法律責任釋義——第九十三條

2008-08-27 17:4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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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管理法》法律責任釋義——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三條 藥品的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是指因藥品存在不符合藥品標準的情況或者因生產、經營、使用者的行為違反本法規(guī)定而造成用藥者人身、財產損害時,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醫(y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具有補償性的特點。本條的規(guī)定與修改前與原法相比,有很大改變。

  原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是:“違反本法,造成藥品中毒事故的,致害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薄皳p害賠償要求,應當從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毙薷暮蟮臈l款明確了損害賠償?shù)闹黧w——藥品的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明確了客觀條件——即藥品的生產企業(yè)、經營企業(yè)、醫(yī)療機構違反本法的規(guī)定,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是賠償?shù)那疤?,損害后果可能是即時存在,也可能潛在的危害,對沒有發(fā)生損害后果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條款的規(guī)定內容與《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的原則是一致的,有利于保護用藥者的合法權益?!            ?lt;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還刪除了原法中有關藥品使用者如何取得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的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因為隨著我國公民的法律水平不斷提高,隨著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逐步健全,這方面的規(guī)定已經在有關的法律中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不需在《藥品管理法》中再進行重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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