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管理法》法律責任釋義——第九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在履行職務時違法犯罪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本條是本法中新增加的條款。針對少數藥品監(jiān)督管理人員為謀取私利、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藥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問題,參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的有關規(guī)定,本法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瀆職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其侵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二、在客觀上表現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這些都是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有直接關系,是褻瀆職務的行為;這些行為的表現形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形式。
第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第一項中所述各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從事公務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 ?lt;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第四、在主觀方面,多數犯罪為故意構成,少數犯罪過失可以構成。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是不一樣的。濫用職權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逾越權力;而玩忽職守在主觀方面更多地表現為過失,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的表現有兩種情況:(1)行為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其沒有決定權限和處理權限的事項,稱之為越權行為;(2)行為人違法行使其職權范圍內的權力或表現為以不正當目的進行違反職務權限的事項,或表現為以非法的方法進行違反職務權限的事項,稱之為濫用職權行為。本罪在行為表現形式上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濫用職權的行為是否導致重大損失的發(fā)生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基本標志。玩忽職守通常表現為不作為即應當認真負責地履行其職責而未盡其職務上所應盡之責,往往表現為擅離職守或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不布置、不檢查、不報告、不執(zhí)行等。當然在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時也有作為形式。是否造成“重大損失”也是區(qū)別罪與非罪的基本標志,在主觀上由過失構成。其法定加重情節(jié)同于濫用職權罪。瀆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很嚴重的。在國家機關為履行職責而進行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仆,理應忠于職守,履行職責。而瀆職犯罪卻漠視、褻瀆了這一職責,它侵害了我們國家的肌體,妨礙了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有時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國家機關的聲譽造成極大的損失。構成瀆職犯罪,必須符合法定的要件,除了必須具備犯罪侵害的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等要件外,還要求該瀆職行為的主要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達到了一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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