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的法律含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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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的法律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章“附則”第102條對藥品含義明確規(guī)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diào)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zhì),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此定義的關鍵在于:
1.藥品有三種功能:預防、治療人的疾病;診斷人的疾病;調(diào)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
2.藥品應具備三個條件: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它不同于保健品和化妝品。
3.藥品的范圍:傳統(tǒng)藥,現(xiàn)代藥。
4.藥品的這一含義只規(guī)定限于人用藥,不包括動物用藥。
一般的食品不能稱為藥品,因為它首先就不具有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的作用。將維生素C作為食品添加劑制成的食品,也不能稱為藥品,因為它沒有也不允許規(guī)定針對疾病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將藥品的概念外延至包括化學原料藥、中藥材。雖然這些物質(zhì)沒有規(guī)定用于治療疾病的用法和用量,但也作為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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