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版藥品管理法對中藥內容作出多項修訂。增加“國家鼓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tǒng)中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fā),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技術評價體系,促進中藥傳承創(chuàng)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這一修改為解決中藥傳承創(chuàng)新發(fā)展中的技術評價體系建立問題提供了法律支撐。
新版藥品管理法將現行藥品管理法中的“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國家實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修改為“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凸顯了道地中藥材的價值。
建立中藥飲片追溯體系也被寫入新版藥品管理法。新版藥品管理法明確,中藥飲片生產企業(yè)履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相關義務,對中藥飲片生產、銷售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中藥飲片追溯體系,保證中藥飲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新版藥品管理法明確了對生產、銷售不合格中藥飲片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版藥品管理法明確醫(y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yī)師處方在本單位使用。經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醫(y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y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新版藥品管理法還對藥品定義中的藥品種類進行概括式列舉,修改為“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現行藥品管理法于1984年制定,2001年首次全面修訂。此次修訂是藥品管理法頒布以來的第二次系統(tǒng)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將藥品領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為公眾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來源:國家中醫(y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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