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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明確心臟驟停的定義,對掌握復蘇術的適應證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從不同的臨床角度看,對心臟驟停的定義不完全相同。
?。?)世界衛(wèi)生組織于1975年在日內瓦開會,作出如下定義:發(fā)病或受傷后,24h內心臟停搏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美國心臟病學會于1980年,根據(jù)美國每年約有500000人死于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其中約60%死于發(fā)病后1h內。于是他們?yōu)?a href="http://www.genyda.com/jibing/guanxinbing/" target="_blank" title="冠心病" class="hotLink" >冠心病患者心臟驟停所作定義是:冠心病發(fā)病后1h內心臟停搏,為心臟驟停。
在臨床實踐中,我們覺得用以上兩個定義的任一個來解釋心臟驟停都不夠全面。我們認為任何心臟病或非心臟病患者,在未能估計到的時間內,心搏突然停止,即應視為心臟驟停。此定義與Cecil內科學第16版(1982年),心肺復蘇一章中的定義不謀而合。
任何慢性病患者在死亡時,心臟都要停搏,這應稱為“心臟停搏”,而非“驟停”。這兩個名詞有本質上的不同。晚期癌癥病人消耗殆盡,終至死亡,心臟停搏,是必然的結果。這類死亡應歸于“生物死亡”;而由于心臟驟停,病人處于“臨床死亡”。前者無法挽救,而后者應積極組織搶救,并有可能復蘇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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