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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藥技術轉讓涉及單位的要求

2015-03-03 11:18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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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藥技術轉讓涉及單位的要求,醫(yī)學教育網整理如下:

第十五條 新藥證書(正本)擁有者轉讓新藥時,必須將全部技術及資料無保留地轉給受讓單位,并保證受讓單位獨自試制出質量合格的連續(xù)3批產品。

第十六條 若干單位聯合研究的新藥,申請新藥技術轉讓時,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其各項轉讓活動須經新藥證書共同署名單位一同提出申請與簽訂轉讓合同。

第十七條 接受新藥技術轉讓的生產企業(yè)必須取得《藥品生產企業(yè)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

第十八條 新藥技術轉讓應由新藥證書(正本)擁有單位申請辦理。轉讓申請最遲應在新藥保護期滿前6個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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